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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黄浦:新黄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6-12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
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具
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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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
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3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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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谈并竞争性报价,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保障商谈、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条件和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形成选聘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
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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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15%。
    (四)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
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一)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三)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
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
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进行续聘。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最长年限以及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最长年限应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且须同时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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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
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
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前款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
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除发生前条所述情形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
作。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须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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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
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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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
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
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督促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
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过”、“低
于”、“高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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