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控股: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07-02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
准确性及完整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
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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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子公司和各事业部(分公司);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管理权责)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
有效实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
准确性及完整性。
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
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监督权责)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至少每年应当对
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
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
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
告。
第六条 (制度披露要求)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经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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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业务管理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
第七条 (违规处理措施)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
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八条 (信息披露范围及要求)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和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其他内容。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债务融
资工具发行文件
1、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
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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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法人公章。
3、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
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
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4、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5、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
公司法人公章。
6、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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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述第 1 项至第 6 项的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8、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9、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经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批准后,应通
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告;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4)法律意见书;
(5)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
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
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
日公布发行文件。
10、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
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二)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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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和编制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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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
主要包括:
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债务融
资工具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其主要为: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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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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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4)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能力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4、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能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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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拟
发生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8、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9、公司披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后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
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
息披露文件。
10、公司更正债务融资工具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
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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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2)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企业、增进机构应当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
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
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3)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
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
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
务信息。
11、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12、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
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原则)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
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
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职责
第十条 (内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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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如下: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相
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分别起草定期
报告各章节的内容。
2、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定期报告
各章节进行汇总并形成定期报告初稿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进行初审。
3、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修改及披露工作。
(二)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起草,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知悉重大事项
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
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3、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请董事长或监事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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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经董事长或监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
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容,履行上网程
序。
3、公司如进行除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媒体宣传,依据《上
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宣传管理办法(试行)》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义务与管理机制)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各直
属子公司和各事业部(分公司)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
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子公司和各事业部(分公司)负有
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义务,应根据本制度内容制定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机制,明确定期报告、重大信息临时报告等应当向
公司报告的信息披露范围,以及相关报告起草、审核、报送
流程,确保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规范予以
披露。
第十二条 (职责)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
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直属
子公司、事业部(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
作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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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
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
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直属子公司、事业部(分公司)
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规定)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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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分
别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和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分别
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和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接待外部机构规定)
公司接受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调研及信息沟
通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
信息沟通,促进其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在接待上述机构、人员时,应填写《投资者、中
介机构、媒体来访接待表》,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备案。
(三)公司接待人员应当坚持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并按
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只能披露公司已公开的信
息,涉及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拒绝回答,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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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每年度六月底之前将整理好的上一年度对外披
露的信息文件送公司档案室存档。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的报告、请示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保密措施)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负有
保密义务。
(一)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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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收购、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时,应订立保密协议,相关当事人应承担保密责
任。
(三)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
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培训规定)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按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各直属子公司和各事业部(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
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
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二)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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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三)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四)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或者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 (处罚措施)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对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对有关
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条 (追责权利)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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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与实施)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沪城投控股〔2021〕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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