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股份: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2024-03-29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要求,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石水平、毕亚林、陈琳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石水平、毕亚林、陈琳的任职经历以及个人签署的相关自
查文件,上述人员 2023 年度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
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规则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石水平,担任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1 否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2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否
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3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否
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4 否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5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否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6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否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7 否
员;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毕亚林,担任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1 否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2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否
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3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否
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4 否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5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否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6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否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7 否
员;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陈琳,担任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4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
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1 否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2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否
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3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否
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4 否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5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否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6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否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7 否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