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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毛: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2024-03-30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02 年 4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 年 3 月 2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 年 3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相关事项提出建议;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
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
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
    (二)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
    (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会议
记录、会议资料等档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