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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毛: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2024-03-30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02 年 4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 年 4 月 24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4 年 4 月 10 日第
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2 年 4 月 1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24 年 3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三毛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
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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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需参加相关培训,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
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
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
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
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
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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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4-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
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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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有关规定,形成、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请公司董事会
审议决议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和审计意见;
                                                     -6-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
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
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
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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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
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记录、会议
资料等档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
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
                                                     -8-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
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
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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