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均胜电子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4-03-28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4-023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董事、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兼副总裁
刘元先生、监事会主席周兴宥先生、副总裁郭继舜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
工作调整,刘元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裁与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兴宥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郭继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
由于刘元先生的工作调整导致公司董事人数少于 9 名,为了保障公司董事会
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提名周兴宥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
二、关于其他监事的变更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监事王晓伟先生、职工监事翁春燕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
工作原因,王晓伟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翁春燕女士申请辞去职工监事职
务。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提名王玉德先生、戴申君
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同日,经公司及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选举郭费儿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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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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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个人简历
董事候选人
周兴宥先生:1967 年出生,汉族,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均胜集团有
限公司监事、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均普工业自动化(苏州)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均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兴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方担任职务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王玉德先生:1980 年生,汉族,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拥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美国注册风险分析师资格,上交所董事会秘
书资格和独立董事资格。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兼总法律顾问,
并兼任浙江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任江苏民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合规
部总经理、Sky Solar Holdings Ltd. 执行副总裁、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高级
法律顾问以及华润雪花啤酒集团法律顾问等。
王玉德先生通过《均胜电子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为 30 万股,上述持股尚在业绩考核锁定期,除此之外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
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
形。
戴申君女士:1994 年出生,汉族,英国华威大学电子商务管理硕士,宁波诺
丁汉大学国际商务经济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 MBA 在读。2018 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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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均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戴申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
情形。
职工监事
郭费儿先生:1989 年出生,汉族,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硕士。现任宁波均胜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总监,曾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资金
经理,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郭费儿先生通过《均胜电子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为 30 万股,上述持股尚在业绩考核锁定期,除此之外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
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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