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均胜电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2024-12-07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
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二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和修改,并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并实施。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及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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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
司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
合义务,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
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
监督。监事会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
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
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
依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
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A股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公
司H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中期业绩公告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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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及任何《香港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其中:A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
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
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H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H股定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其
他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
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披露月报
表,载明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
间内的变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
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为编制定期报告的责任部门,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为编制临时报告的责任部门,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协
助公司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公告、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连)交易以及其它重大事件等,其披露内容和
审议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A股临时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如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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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的披露: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交所审核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
及审议定期报告、应披露重大交易、关联(连)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的,公司除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外,还应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的监事会决议报送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
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经核准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十四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须予披露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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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其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7、其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
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
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四)公司发生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
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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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
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
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五)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
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
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六)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
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第本条规
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
(八)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并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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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人提供的担保;
7、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在出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
行还款义务的,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公司应
及时披露。
(九)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十)上市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
入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十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
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
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规则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
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
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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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
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三)其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须予披露及经股东会审批的交易。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关联(连)交易的披露:
(一)公司应披露的关联(连)交易主要除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
事项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连)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
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连)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连)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2、公司与关联(连)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高于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连)交易(公司为关联(连)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3、公司与关联(连)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高于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连)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专业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按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连)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1)与同一关联(连)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连)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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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同一关联(连)人,包括与该关联(连)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连)人。
5.上市公司与关联(连)人发生的日常关联(连)交易,按照《上交所上
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三)公司关连交易的披露,公司应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
(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连续十
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事项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以及证券纠纷代
表人诉讼,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业绩大幅波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
比较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
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应当刊登业绩预告公告。公
司预计当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
(四)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
方案实施公告。
(五)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
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核实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六)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有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方案、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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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其它事项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回购股份的有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七)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或分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
立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有关合并、分立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其它事项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合
并分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
(八)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照上交所《上交所上市规则》第三章第
二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按照《上交
所上市规则》第三章第四节的规定及时公告和披露。
(十)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按《上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一)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
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二)公司董事会做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
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破产清算时,应按《上交所上市规则》及《香
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三)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及相关承诺人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及时报
送上交所备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发
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
关依法责令关闭;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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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30%;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涉嫌犯
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
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裁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及时披露: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
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
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
生变更;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它融资方案;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
司发行新股或其它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长、总裁、
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秘书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
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获得
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
容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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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
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交所上市规则》及《香
港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总裁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
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
会秘书,审核主体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和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前(含刊载于公司网站或其它公众媒体用于宣传的重要
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报董事长或授权总裁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在其企业里建立相应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流程,明确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联络人,负责向董事
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内部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汇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
和监事会、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在公司
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①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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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②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③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
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的信息等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及时、真实、完整地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或董事会。
2、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
①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②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③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④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
⑤当监事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3、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①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
备和递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
务。
②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决和澄清,并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③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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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
信息。
④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本所备案。
4、总裁的职责:
①总裁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
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②总裁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
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材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③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裁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
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
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
公司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应
在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基础上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间进行交流和沟通,
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未经董事长、总裁或董事会秘书许可,公
司任何人不得就公司的经营活动情况接受媒体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提纲、计
划需事先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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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等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
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
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对相关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
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公开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
票已经明显发生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二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资料的
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于相关年度工作报告中,并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
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对该责任人
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
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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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生效的同时,原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即时废除。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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