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产融:中航产融监事会对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2-28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工业产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关于调整中航产融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中航
产融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部
分成就及解锁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中航产融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对标
企业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由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对标企业中的 1
家对标公司主营业务于业绩考核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资产重
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在相关业绩考核期内的业绩与此前
年度不具有可比性,不再适合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
根据《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公司对对标企业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中航产融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部分成就及解锁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
售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相关规定,第二个解锁期已届满,经细化对标方式后解除限售条
件已部分成就。可解除限售的 135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况,其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按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
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和《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
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1)原激励对象 13 人因出现了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提前终止解锁的特殊情形,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向原激励对象 13 人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734,975 股,按授予价格与
回购实施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2)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对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11 名
激励对象本次解锁比例为 80%,2 名激励对象本次解锁比例为 0%,
共涉及不得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4,169 股,回购价格为 2.575
元/股。
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1,939,144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575
元/股(其中 13 人因出现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提
前终止解锁的特殊情形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按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
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公司关于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第九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胡创界 刘蓉 李昆鹏
202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