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40 号 ─────────────── 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主要从事医药批发、医药零售、医药 “互联网+”和医药第三方物流服务四类业务。报告期内,医药“互 联网+”实现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1.30%、1.34%、0.66%、0.42%, 医药第三方物流服务实现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0.03%、0.04%、 0.05%、0.03%。2)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108,149.11 万元,将用于南京医药数字化转型项目、南京医药南 京物流中心(二期)项目、福建同春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项 1 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南京医药数字化转型项目计划建设 “含数字物流的数字供应链平台”、“数字新零售运营平台”、“数字 运营决策平台”。3)2018 年 10 月,南京医药南京物流中心(一 期)项目已投入使用。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战略、经营计划、业务模式、 市场需求、南京医药南京物流中心(一期)经营情况、本次建设 类项目整体规划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服 务的区别与联系,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主要考虑及必要性;(2) 通俗易懂地说明“南京医药数字化转型项目”涉及的产品或服务 类别,拟建成软件或系统平台的具体应用场景,涉及应用人工智 能技术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开展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资质、许可、审批等,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 平台的建设及经营情况,与公司拟建设内容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3)结合江苏地区及福建地区的市场空间,竞争格局,公司该 地区销售情况、所处市场地位及未来发展规划等,说明新增医药 南京物流中心(二期)项目、福建同春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 项目是否与市场需求、公司对应业务规模、后续业务规划相匹配, 对公司物流配送能力、仓储能力、数字化智能化提升的具体体现, 与前期类似项目的具体差异;(4)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 投向主业的相关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关于融资规模和效益测算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 108,149.11 万 元,其中拟用于“南京医药数字化转型项目”22,379.00 万元、“南 2 京医药南京物流中心(二期)项目”14,238.06 万元、“福建同春生 物医药产业园(一期)项目”39,087.32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32,444.73 万元。2)本次募投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项目的实施 将改善公司现有信息化运营水平,产生的间接效益将在公司的经 营中体现。 请发行人说明:(1)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具体 内容及测算过程,建筑面积、设备购置数量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建筑单价、设备单价与公司已投产项目及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是 否存在明显差异;(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情况,说 明实质上用于补流的规模及其合理性,相关比例是否超过本次募 集资金总额的 30%,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结 合公司现有资金余额、现金流入净额、未来用途和资金缺口,说 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4)分析本次募投项目直接或间接产 生的效益情况,是否对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有显著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公司业务及经营情况 3.1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 为 398.17 亿元、451.23 亿元、502.22 亿元和 405.47 亿元,呈现 增长趋势。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医药批发、医药零售、医药“互联网 +”等,其中医药批发业务分为纯销业务和分销业务两类,纯销业 务又分为医院纯销业务和第三终端及零售纯销业务,医药零售业 务分为社会零售药房和特药药房两类业务。2)报告期各期,公 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6.13%、6.27%、6.31%和 6.00%,低于同行 3 业公司平均水平。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下游客户类型及数量、优势药 物经营品种、门店数量及单店收益等因素,说明各类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的原因,分析两票制、集采、医保支付、处方外流等政策, 市场发展趋势,同行业竞争情况等因素是否将对公司经营产生较 大影响;(2)结合公司各项业务经营特点、销售及采购渠道及价 格差异等,分析公司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3.2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存在票据池业务,报告期内公司 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付票据金额均较高。2)报告期各期 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907,751.63 万元、1,080,987.20 万元、1,433,052.85 万元和 1,684,561.85 万元。3)报告期内公司 存货账面价值分别 406,548.67 万元、451,775.68 万元、578,730.73 万元和 569,664.34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分析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付票 据、票据保证金等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公司票据池业务开展情 况,包括票据主要交易对手方情况、票据类型、账龄、到期托收、 贴现、背书等,公司是否存在票据到期未兑现的情况;(2)结合 公司主要应收账款客户情况、销售金额、交易内容、信用期等, 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大幅上升的原因,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 期来刺激销售情形;结合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回款情况、下游客户 信用状况、同行业公司坏账实际计提比例等,说明公司坏账准备 计提是否充分;(3)说明存货持续增长的原因,结合公司在手订 单情况、存货库龄、存货期后结转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 价准备计提情况等,分析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是否充分。 4 3.3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分别为 8,783.67 万元、15,340.39 万元、8,022.70 万元、8,006.77 万元, 2021 年末在建工程较 2020 年末增加主要系公司子公司当期物流 工程投入增加所致;2022 年末在建工程减少主要系公司子公司 物流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相关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所致。2)报 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分别为 7,416.69 万元、7,216.69 万元、 7,216.69 万元和 7,216.69 万元,主要系投资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 限公司、南京医药马鞍山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 请发行人说明:(1)列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的具体 内容、项目进度、投入及转出情况,是否存在项目进度较慢从而 长期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形; 2)各投资标的具体经营业绩情况, 与前期预测业绩的差异情况,说明 2023 年度公司商誉减值测试 过程、主要参数选择依据,是否存在商誉减值风险。 3.4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5,246.30 万元、69,533.07 万元、-68,231.27 万元和-448,365.42 万元。2)报告期各期,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74,933.67 万元、3,084.89 万元、46,662.13 万元和 397,683.18 万元,最近一期大幅增加,主要系发行债券规 模上升所致。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 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以及最近一期为大额负值的原因,相关不 利因素是否将持续对公司现金流状况造成影响;(2)最近一期公 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增加的原因,与公司发行债 券规模是否匹配。 5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问题 3.1-3.4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4.关于公司资金及债务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分别为 147,874.87 万元、209,332.09 万元、232,719.58 万元和 118,231.46 万元。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分别为 4,173.97 万元、20,215.17 万 元、68,929.46 万元、16,063.18 万元,主要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 金、第三方支付平台余额及其他保证金。2)公司有息负债规模 较高,报告期末公司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非金融机 构借款、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短期应付债券、 应付债券等有息负债科目金额较大。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 付账款分别为 486,098.38 万元、550,302.73 万元、718,580.90 万 元和 703,538.25 万元。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 为 79.41%、79.78%、78.85%和 78.72%,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 平。 请发行人说明:(1)有息负债规模较大情况下,公司维持较 高货币资金规模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 大差异;(2)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规模与利息收入、有息负 债规模与利息费用是否匹配,其他货币资金与承兑汇票的对应关 系,公司资金存放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具体背景,其他方是否存在 资金支配权限;(3)以列表形式说明报告期内有息负债的主要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期限、金额、利率、还款安排等;(4) 说明应付账款对应主要供应商情况、采购内容、账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分析应付账款与公司业务规 6 模的匹配性;(5)说明公司“其他应付款-代收应偿保理款”及“其 他应付款-暂收资产支持票据回款”的发生背景及具体内容,分析 代收应偿保理款在 2022 年金额上升、暂收资产支持票据回款在 2022 年起科目余额为 0 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形; (6)结合公司资产负债率、货币资金情况、现金流状况、后续有 息偿债安排、应付款项支付安排等,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债务偿付 风险,分析本次发行规模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及合理性, 公司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及利息。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3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销售费用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 95,344.39 万元、107,607.05 万元、115,758.38 万元和 85,887.30 万元,呈现 持续增长趋势,主要系职工费用、劳务费、使用权资产折旧等。 其中差旅及业务招待费、专业服务费合计占销售费用的比例超过 10%。 请发行人说明:(1)专业服务费的发生背景、服务内容,与 公司业务规模的匹配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以及交易对方基本 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公司离职员工作为主 要股东的情形,是否存在仅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形;(2)结合公 司销售人员构成、薪酬政策、人均薪酬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职 工费用、劳务费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人均薪酬与同行业公司是 否存在显著差异;(3)结合上述内容,说明公司在医药销售过程 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7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6.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 款、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非 流动资产账面余额分别为 66,465.93 万元、12,181.98 万元、 19,832.89 万元、4,257.33 万元和 497.79 万元。2)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参股南京鑫一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博高 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京鹤龄名中医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南 京新工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对外投资标的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 存在紧密联系及相关合作安排,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 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等情形;(2)本次发行董 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 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分析公司是否满足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其他 7.1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多项行 政处罚。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初至今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和整改情况,是否涉及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发行人相关处罚是否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2)公司是否已制 8 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及管理措施,相关制度具体执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2 根据申报材料,1)2020-2022 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扣非前后孰低)分别为 7.16%、10.17%、10.28%。2) 2023 年前三季度公司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 6.37%,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扣非前后孰低)为 7.02%。 请发行人结合 2023 年第四季度经营情况等,说明 2021-2023 年度是否仍满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第 7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3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公司主要从事医药批发、 医药零售、医药“互联网+”和医药第三方物流服务四类业务;其 中,医药“互联网+”业务包括“互联网+药事服务”、“互联网+中药 药事服务”等新药事服务模式,以及 O2O 和 B2C 电子商务业务。 2)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余额为 8,696.84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具体情况,说明 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 否投向房地产相关领域;(2)说明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公司目前医药“互联网+”业务的经 营模式、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类别、是否存在撮合交易或出售第三 方产品等情形,说明公司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3)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是否涉及医疗美容相关业务、产品或服务。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 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02 月 02 日印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