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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文投: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12-14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部门和
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经营管理,强化风险防范意
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北京市审计条例》《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北京市内部审
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
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公
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
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
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本制度和董事会的要求独立、
客观、公正地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
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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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
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办公室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各子公
司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以及配合公
司本部审计对接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
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完善审计管理,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
作所需经费,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内部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和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具体职责参照《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各部门、所
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管理权限在公司及下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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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领导人员或关键岗位员工行使内部审计职权。被审计对
象应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业务
规模和性质,对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
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
   (四)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投资(含境外);
   (六)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七)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八)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指导、监督和管理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获取外部支持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
行审计。
    (二)为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
作质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外部专家服务,聘请在某一领
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参与内部审计
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等专业服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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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
    (三)内部审计机构在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时,应当对其独立性进行评价。
    (四)外部专家应当对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
责;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或委托社会中介
机构审计结果所形成的内部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束后,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整
改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公司的授权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
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
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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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及时向
公司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领
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
审计单位及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
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
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条 被审计对象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或拖延提
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
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和有关事项核查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
也有权向其他需要协助的相关部门及单位调取任何资料,相关
部门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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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拖延、未能尽责提供资料造成后果的,由相关直接负责人、
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有企业相关要求,加大公司内部审计力
度,依托于内部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多种方式,以五年
为周期对下属实际经营企业进行轮审,实现全面覆盖。
    第二十三条 专项审计主要包括经营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
计、项目审计、绩效审计等。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和离任经责审计。
    (一) 任中审计: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连任时实
施,也可结合领导人员任职时间安排。
    (二) 离任审计:在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离职、
调任、免职、辞退等事项时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下列任职一年以上的内部管理的领导人
员或关键岗位员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公司应当对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含境外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
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及主持工作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
审计;
    (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对公司经营效益产
生重大影响或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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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管理权限在公司的领导人员或关键岗位员工由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权限在各子公司的领导人员或
关键岗位员工,由各子公司根据业务实际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结果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核,或由子公司及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联合开展。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每年年初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计划及工作方案,经公司党
支部委员会前置研究,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办公会、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审计计划、新
增审计项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涉及经济责任的审计项目,
由人力资源部提报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求,明确审计事
由、审计内容,归口确认被审计人员的任职单位、职务、职责
范围及任职期间;按照业务经营管理权限,发现有内部审计需
求的,由相关部门提报审计要求,明确审计事由、审计内容及
审计期间。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要求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经总经理
办公会、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计划调整情况及审计
进展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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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审批的审计工作方案、组
织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组建专项审计
组,审计组不得少于2名审计人员,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的,
公司应派出至少1名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可以
提请公司从所属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共同参与审计工作。受抽
调人员在工作期间与正式内部审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权和责任。
    审计方案包括:
    (一) 被审计对象、项目的名称;
    (二) 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三) 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 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 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六) 审计起止日期;
    (七) 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八) 审计工作进度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
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 审计项目名称;
    (二) 被审计对象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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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审计时间;
    (五) 需要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 项目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内部审
计人员在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
整性的书面承诺后,通过审查会计、统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
有关资料、信息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制度,检
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查验有关的经济管理活动以及向有
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要求:
    (一)审计证据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签章
时,需注明原因和日期。
    (二)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需记录
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每一个审计事
项,且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均
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要求记录的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后附
的审计证据相关、可靠且充分,得出的审计结论与其相关标准
相符。审计工作底稿需要实施分级复核,复核工作应当由比审
计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者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承担。
若工作底稿之间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
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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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工作底稿要素包括:
    (一) 审计项目名称;
    (二) 被审计单位(人员)名称;
    (三) 审计事项;
    (四) 审计期间或截止日期;
    (五) 审计过程;
    (六) 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七) 审计结论;
    (八) 审计意见及建议;
    (九) 得出审计结论的相关标准;
    (十) 审计人员签名及审计日期;
    (十一) 索引号;
    (十二) 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十三) 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
    (十四) 取得的审计证据的来源;
    (十五) 附件数量;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内部审计报告,
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原则上应当自接到审
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经济责任审计项
目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到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对象提出书面意
见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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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需反应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全部问题,
表述的事实、相关数据和审计意见要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
据一致。报告中反映的问题需引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存在
失效、或与问题不匹配的情况,对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要恰
当,审计建议要与发现的问题相对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
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
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评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依
据,对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
价);
    (四)审计发现(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五)审计意见及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
的处理意见以及改善建议)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对象应当对内部审
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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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
后续审计监督,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
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公司考核、任免、奖惩
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对内部审计
结果充分利用,以保障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的典型
经验得到推广应用,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若涉及违
规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对已办结的内
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严格执行公司的档案保管及销毁制度。对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形
成的大量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编号、立卷和归档。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应按照分类进行排列:
    (一)结论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
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二)证明类(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
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


                           12 / 13
案等);
    (四)备查类(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其他材料等)。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相关的文件材料(电子档案)归档顺
序需遵循:
    (一)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 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 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需进行编目,填写立卷人,设置案卷封
面、文件目录及备考表,卷内材料要逐页注明顺序编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
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文投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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