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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文投: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12-21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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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
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
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
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
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
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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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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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 10 日内作出是否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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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提案由会议召集人或提案提出人
提出。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披露提出
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该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要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
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
东会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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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
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事项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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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且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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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登记。会议登记由股东本人到公司登记,也可以采用传
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个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或公司认可
的能够让公司确认个人股东身份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并提供股票账户卡或公司认可的能够让公司确认法人股东
身份的其他资料;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或法
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决议,且应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提供法
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或公司认可的能够让公司确认法人股
东身份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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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若有)。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股东账户号、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次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确定的
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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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股东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确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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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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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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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累积投票制的相关操作规则如下:
    (一)在一次股东会上应选董事人数为两名以上时,采
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出。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
选举;
    (二)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行
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
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
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
权,或(视情况需要)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
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
票无效,并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
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
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董事候选人获得的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为中选候
选人;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
人数,则由获得票数多者当选(但如其中获得票数较少的中
选候选人的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
出应选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该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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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中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但在该次股东会中当选的董事
人数以及现任且无需由该次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人数合计达
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缺额董
事可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如果在该次股东会上中选的
董事不足应选人数,且在该次股东会中当选的董事人数以及
现任且无需由该次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人数合计不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时,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
进行新一轮投票,如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股东会根据前述第(四)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
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
决适用累积投票制的,参考上述累积投票制规则。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
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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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
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
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
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
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
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
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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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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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员工持股计划;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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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主动或应公司的要求向公
司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
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与会的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
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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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公告及会后事项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
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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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在规定的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刊登,公
告内容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会会议
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议案,提
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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