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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文投: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12-21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文投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
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
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监事会工作经费及履行
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
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
利益为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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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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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
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报告;
   (三)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
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提议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
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
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
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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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
应当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向公司员
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当说明监
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安排公
司相关人员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公司相关人员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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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
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
料和有助于监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形式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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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为举行。
   第十九条 监事有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义务。监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出席监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决议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
项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监事签署。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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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转达给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责
成董事会或总经理执行实施。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
会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保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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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等。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本规则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以上法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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