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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交设计:中交设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02-06  

附件 7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术语定义
       制度所指的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
       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
理制度。
       第三条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负
责人,以及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
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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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如下情形: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中国会计
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三)定期报告的其他内容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准则、规定等,
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
响;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的相关
数据或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因不及时沟通、汇报
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保证定期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保证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七条 如发生第六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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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
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
理结果。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记过处分;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分公司负
责人因失职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
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予
以确定。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
领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过程
中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全面负责公
司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具体做好定期报告的
预约、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中的
总体协调、报告的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报送、披露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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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编制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报表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定期报告编制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
照分工及总体进度安排编制定期报告的分部报告、提供满足要
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各子、分公
司在公司要求提供与定期报告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的,应当对其
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及公司确定的财务状况审计、审阅工作计划,勤勉尽
责、按时高质地完成审验工作,及时恰当出具审计、审阅报告,
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审阅工作而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
露。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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