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中交设计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
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交设计咨
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监
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和职责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也不
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
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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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
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
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
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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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
其保管监事会印章和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
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
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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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
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
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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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微信或电话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
及书面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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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
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 2/3 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决议及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
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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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十九条 会议录音
监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
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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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
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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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规则的修改亦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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