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中交设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2-06
附件 1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
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至少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董事长
及执行董事。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1 名,由董事长
担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委员会
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与会议组织等事务。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
作;具有战略和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
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
1
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方案进行研究;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
(四)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战略投资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方式为向董事会提交工
作报告,供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参考。除非上述工作报告
由委员会以提案形式提交,该等工作报告属论证性质,并不
单独构成提案,董事会亦不对该等意见和建议单独作出决议。
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
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提出规划,以及提出规划的依
据;
(二)对重大投资决策方案提出合理性建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方案提出合理性建议;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
权时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2
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九条 委员会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审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
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
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积极配合、协助其开展工作,确保
委员会得到的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和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
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
3
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召集人和委员组成。召集人负责委
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
重要问题经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讨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电子
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
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4
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员连续 3 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
权,由委员会主任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委员会主任 3 次不
出席会议,由过半数委员签署意见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会议可以以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和决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
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
管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