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中交设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02-06
附件 8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
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附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确认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任何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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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
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
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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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
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上交所规定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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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自然人。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
月内,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定期编制和发布主要关联法人名单,并根
据变化及时更新,以便公司及附属公司及时、准确分辨和确
认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附属公司在处理日常交易和业务中,相
关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交易对方的具体背景及交易内容
进行调查,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
的发生,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因正常业务开展而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
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不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
三方的公允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
关联交易,应当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
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有关成
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实施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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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应当在经相关审议批准后签署书
面协议,并实施发生。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类别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根据审议决策程序通常分为持续
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和一次性关联交易两个类别。
第十三条 日常性关联交易主要指在日常业务中预期
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
等交易。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
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上市公
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
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
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一次性关联交易主要指除日常性关联交易
以外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股权转让、
债权或债务重组、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金额上限
测算标准(详见附件 8-1),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
交易。
对于一般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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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应
当签署书面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前,应当先履
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第十八条 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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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于同一类型或同一关联人在 12 个月内达
成的一次性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经测算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
准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后,应当按照上交所
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
露、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金额上
限进行测算时,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豁免履行信息
披露程序。此类交易应当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
通过后,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决议开展关联
交易,并在关联交易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及时进行填报。如有
违反,则应当按照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下;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
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
(三)对于同一类型或同一关联人在 12 个月内达成的
一次性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经测算未达到披露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
保和财务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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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四
条第(一)款第 2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
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管
控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口
管理,财务资金部和法律风控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
办。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法人名单维护,关联交易提
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组织与策划,以及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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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体系,并按照企业层级进
行分级管理;
2. 定期识别、编制、发布《主要关联法人名单》,用于
公司及附属公司对交易对象进行识别和确认;
3. 组织董事会(含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4. 组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在年报中对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5. 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系和沟通,向监
管机构报送有关关联交易的各项通告,组织对应当披露的关
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以及披露豁免申请等工作;
6. 根据经营实际,组织编制、修订日常性关联交易计划,
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组织订立日常性关
联交易框架协议;
7. 根据经营实际,对一次性关联交易进行决策前审核;
8. 当已披露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时,根据上交所
上市规则具体要求,启动关联交易进展公告程序;
9. 组织对关联交易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宣讲;
10. 组织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的建设、培训及填报,依托
系统对关联交易管理数据在线监控、分析、预警,及时采取
应对措施;
11. 组织对关联交易管理的调研、检查及追责。
(二) 财务资金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
等,加强事中、事后的监控。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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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导关联交易系统中会计信息的填报口径;
2. 负责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及
统计分析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关联交易披
露所需信息;协助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制定年度关联交易预算,
并对预算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监控,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在年
度及半年度对决算数据进行核验;
3. 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模板按月提供公司本部数据。
(三)法律风控部负责对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各类合同进
行关联交易识别。认为可能是关联交易时,应当提出法律意
见并进行反馈。
(四)公司各部门及事业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
关联交易的资料准备、提交决策审批、执行与监控、定期自
查、及时整改等。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事业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明确
分管领导和兼职关联交易监督员,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建立部门之间顺畅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附属公司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
开展关联交易的体系制度建设,做好关联方的识别、关联交
易决策审批前准备、执行与监控、定期自查、及时整改等工
作。公司各附属公司应负责按照关联交易类型开展关联交易
事项的预算统计,经过本公司预算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
负责已获批预算额度内的具体关联交易协议签署和具体监
控、滚动调整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附属公司应当明确关联交易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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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主责部门及工作人员,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经履行相关批准程序通过后,公司
及附属公司应当与关联人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交
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内容应当反映一般商
务条款并列出付款额的计算基准等。书面协议签署后,方可
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内容及决议开展关联交易,如因业务变动
导致后续安排与审议内容及决议不符、或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或需更改交易条件,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经签署书面
协议和信息披露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及附属公司应当及
时、认真填报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做好关联交易的监控
与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侵占
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有权根据公司遭受损失的
程度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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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当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从事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
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事业部及附属公司违反法律法
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甚至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公司在资本
市场形象和品牌影响力的,公司将根据行为严重程度给予约
谈、批评、警告、通报等处分,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控股公司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
1.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或能控制其 50%以上表决权;
2.公司有权直接或间接委任或罢免其董事会半数以上
成员;
3.公司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对
其具有支配性的影响力。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范围,而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
分的关联交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界定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
下”、“以外”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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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执行;本规则的修改亦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办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8-1 关联交易的测算标准
8-2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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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1
关联交易的测算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经对交易金额
上限进行测算,关联交易(简称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
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一、一般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
达到以上测算标准任意一项的关联交易,公司须将该交
易及时披露。
二、重大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4.公司与关联人没有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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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以上测算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须将该项交易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
“重大关联交易”第 1 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
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条“重大关联交易”第 2 和 3 款交
易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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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2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文件清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针对关联交易信
息披露要求,提交公司审议及信息披露的文件内容要求如
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
式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不限于: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七)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二、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披露内容包
括不限于: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当
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
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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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七)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八)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
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
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
有);
(九)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
金额预计的,应当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
履行情况(如有)。
三、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关联交易,披露
内容包括不限于: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
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等;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
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
影响情况;
(六)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
披露内容包括不限于: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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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四)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五、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
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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