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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北化工:鲁北化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3-07  

      股票代码:600727            股票简称:鲁北化工                编号:2024-011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

                                           1
                                                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
                                                   (二)具有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本条件: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二)具有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情形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批独立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批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股东大会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选举决定。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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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
                                               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
                                               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
事会的书面意见。
                                               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
                                               意见。
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公司法》及本章中规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除出现上述《公司法》及本章中规定的不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
开的声明。
                                               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4
说明。                                          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        或导致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

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        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该等事

                                                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该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七)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关情况予以披露。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
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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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人士,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应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一百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是对
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并提出建议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负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见;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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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是负
议;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

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责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三)按照董事会通过的公司目标,审查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公司受薪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制定公司激励、奖励政策,负责对

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

出改进意见;

    (五)批准向董事和高管人员支付与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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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赔偿

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六)批准因董事行为不当而解雇或罢免

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赔偿合

理适当;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7日披露的《山东鲁北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修订内容,以登记主管机

关最终备案版本为准。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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