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佳都科技:佳都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09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4 年 4 月 7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规范运作,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和《佳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

                                  1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或情况紧急的,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

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 事 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会议

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

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2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保留、反对、无法

表示意见)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

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五)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4
    (七)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如有)

    (九)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

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

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

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5
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7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