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佳都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4-09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3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修订说明》、《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3 年修订)》及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五条公司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 832
第五条 公司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832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 1 号楼 2 区 306
1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2区306房, 房,邮政编码:511400。
邮政编码:511400。 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 2 号佳都智慧大
厦 718 房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下列职权:……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2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失效。
3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如有)以及监事会中的职工
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代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时或选举两名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
4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公司可以设置两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职工董
事),职工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是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5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6 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权益不受侵害。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第一百二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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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
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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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人员;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任职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他人员。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
(二)…… 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9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公司股 候选人。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意见。 (二)……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 (三)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告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公司股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本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 计票并披露。
公开的声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 得超过六年。
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五)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
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仍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
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
董事。 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见;
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10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响。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及
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11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
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
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
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如下
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如下
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 特别职权: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所;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12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投票权;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具体情况和理由。
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布独立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方案;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款;
13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
项;
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公司其他事项。
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公司应当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分别披露。
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一)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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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 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
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 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披露相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
(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三)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
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 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 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
使职权。 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
…… 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
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
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
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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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1人。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和通过议案,由全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和通过议案,由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特别决议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有
规定的特别决议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有
16 效。公司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效。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同意,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7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集人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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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并提出建议;
19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五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20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考核并提出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政策与方案。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21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的净利润。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四条
…… ……
(五)……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 (五)……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中期分红
22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的具体方案。
(六)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六)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
进行现金分红: 当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
……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八)……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5.资产负债率低于70%
……
(八)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十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