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佳都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修订)2024-10-31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佳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四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资料和组织会议等,成
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代表、人力行政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成决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人力行政中心应积极与公司股东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
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人力行政中心可通过公司管理层推荐、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
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人力行政中心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人力行政中心推选的初选人员及董事、高级
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对初选合格人员,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建议和相关材料,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2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与发展需要以及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
成员的变动需要召开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或委员提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
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
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