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佳都科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修订)2024-10-31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
规划的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水平,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
行)》《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以及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工
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事务。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董事
会秘书牵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组长及成员组成,主要负责日常联络和沟通、
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与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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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审议公司ESG相关重要事项,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ESG报告
等披露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社区关系、气候变化、
环境机遇、人权与反腐的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保公司在关系全球可持
续发展议题的立场及表现符合时代和国际标准;
(六)关注女性员工、少数民族员工、残疾员工在公司的职业发展,为项目所
在地不同群体的员工提供公平就业和发展的机会,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
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洽谈重大投融资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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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情况;
(四)公司 ESG 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就前述资料进行评审并形成项目审批表后,向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召开会
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持“反对”
或“弃权”意见的,应充分阐明理由。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员可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决
议上签名;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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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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