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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海利: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案管理办法(2024年3月)2024-04-02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议案管理的规范性,统一董事会议案要素要求,规范董
事会议案管理流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议案是指由提案人以议案名义提交的需由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报告等资料。
    第三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为董事会议案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议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业务指导、
督促检查和汇总上报,负责按本办法对议案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简称
“符合性审核”)。公司董事会议案提案人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公司内部职能分工,草拟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并对议案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后
提交议案管理部门汇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议案内容及要素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提案人,是指:
    (一)单独或合计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四)监事会;
    (五)董事长;
    (六)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
    (七)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八)《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议案内容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不得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相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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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程序。涉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议案,需要履行公司内部前置审议程
序的,提案人需按公司相关规定提前安排履行完前置审议程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议案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融资贷款类;
    (二)对外担保类;
    (三)关联交易类;
    (四)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类;
    (五)对外投资类;
    (六)委托理财类;
    (七)人事任免类;
    (八)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类;
    (九)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须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其它议案。
    第八条 董事会议案一般由两部分组成:议案正文和附件。其中,
议案正文为必备项。议案附件是对正文的补充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材料说明、附表、第三方提供的材料等。
    第九条 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内容应做到目标明确,论证充分,资
料完整,程序合规,并应就议案内容提供详备资料及详细说明,涉及
投资、融资、担保、关联交易、资产交易等方面的议案,还应一并提
交但不限于意向书、协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
告等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
    (一)议案情况需包括事项的背景、依据,部门审核情况,公司
党委会前置研究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意见、专门委员会咨询
意见,议案的可行性、必要性、风险分析,需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明确
表述等;
    (二)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三)该事项的前期公司内部决策签批文件(包含公司正式审批
页)及议案正文、附件;
    (四)其他支持性文件。

                     第三章 议案的提交与审核
    第十条 议案管理部门根据收集的董事会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审
核后,报请董事长召集董事会。
    第十一条 对于无需董事会决策的报告类事项,议案报告经公司
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同意后提交。
    第十二条 对于需由董事会决议后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决策(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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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的事项,提案人在提交议案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第四章 议案的报送与汇报
    第十三条 提案人原则上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 10 天前(临时会
议召 5 天前)将议案材料提交至议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案由提案人进行汇报,也可以委托主管该事
项的公司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代为汇报。
    第十五条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的
单位或部门组织实施。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按规定程序继续
提交股东大会。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六条 议案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案所涉及的议案内容、表决情况、决议、纪
要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指未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及巨
潮资讯网发布)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应严格按
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议案及
决议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防止出现敏感期内及 6
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
规定办理。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议案管理部门应做好信息知悉人员
保密提醒和登记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议案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和修订,
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及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管
理参照执行。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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