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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04-23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焦化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者取向,或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报告义务
人”),应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部负责各项重大
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
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
联络人员,并报董事会秘书部备案,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如需变
更联络人员的,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
以及其他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所包含的各类信息。
    上述信息的时间范围包括意向动议、研究形成、实施执行、持续
进展和事后总结等同一项目不同的时间阶段。
    (一)重要会议
    1、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2、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审议意见;
    3、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决议,独立董事作出声明、意见
及报告;
    4、召开监事会并形成决议;
    5、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6、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当发生上述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履行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应当及时报告。
    (三)重大关联交易
    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
外):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所述标
准的;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4、涉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诉讼事项。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5、变更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重大风险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件;
    3、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
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8、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季度经营情况、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事项公告及其更
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3、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4、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
变动;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发生变更;
    16、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送标准,但信
息报送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应报
送的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部报告;
    (一)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或监
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件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如遇紧急情
况,可以先以电话、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部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完成书面资料的报送。报送材料除以书面形式
外,还应提供电子文档(若有),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持一致。
    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
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通知书、判决
书等。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
第一时间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报送重大信息需履行下列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报送材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或加盖部
门公章;
    (二)公司下属子分公司报送材料,需经子分公司负责人或其授
权人审核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
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履行相关披露程序;需履行会议审
议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
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
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
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向信息报告义务人
发送问询函、提醒函或督办函,及时掌握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的相关
事项进展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分管
各部门、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部负责定期开展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工作,对报告义务人和指定联络人员开
展定期的专项培训。

                   第四章   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相关重大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
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或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部报告信息或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
虚假陈述或引人误解之处;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
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述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