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 门国贸”或“公司”)委托, 指派翁晓健律师、孙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0 年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 整”),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 2036016/JW/kw/cm/D10 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 公 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 所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 1.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原始文件都真 实、准确、完整; 2.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披露的全部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 3.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材料副本或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准 确、完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 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提及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厦门国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厦门国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 2036016/JW/kw/cm/D10 2 价格调整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 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0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厦门国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关 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厦门国贸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厦门国贸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 2024 年度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议案》。 (二) 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厦门国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 与 《2020 年激励计划》合称“《激励计划》”)、《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 2036016/JW/kw/cm/D10 3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等。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厦门国贸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厦门国贸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 2024 年度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议案》。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 格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 2020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1. 2020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因调动、 退休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若 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则所有激励对象 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予以回 购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厦门国贸提供的文件资料,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的 7 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的 2 名激励对象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其中 4 名退休, 4 名工作调动, 1 名离职),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厦门国贸回购注销前述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2036016/JW/kw/cm/D10 4 股票, 合计为 440,850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厦门国贸提供的文件资料, 由于厦门国贸 2020 年激 励计划中的 2023 年度厦门国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厦门国贸回购注销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 9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894,700 股, 回购注销 2020 年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 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226,100 股。 综上, 厦门国贸本次合计回购注销 2020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4,561,650 股。 2. 2020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及价格调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派息的, 应按下述公式调整回购价格: P= 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大于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厦门国贸已实施完成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每股派息额分别为 0.414 元(税后)、0.5 元(含税)、0.65 元(含税) 和 0.5 元(含税)。根据厦门国贸权益分派情况和上述回购价格调整 方法,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2.026 元/股。2020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3.03 元/股。因此, 前述 7 名因 调动或退休原因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价格 为 2.026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 名因调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价格为 3.03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 名因离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价格为 3.03 元/股; 前述因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 106 名激励对象 中, 99 名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价格为 2.026 元/股, 7 名预留 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价格为 3.03 元/股。 2036016/JW/kw/cm/D10 5 (二) 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 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调动至厦 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任职, 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作处理, 若该激励对象对于公司有突出贡献或者应公司要求仍需配合执 行公司相关事务的, 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该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原计划处理;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 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可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予以回购注销; 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 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厦门国贸提供的资料, 2022 年激励计划中的 9 名激励 对象因工作调动, 5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根据《2022 年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前述 5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4,036,400 股由厦门国贸回购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厦门国贸提供的资料, 由于厦门国贸 2022 年激励计 划中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 7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不称 职”或“待改进”,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前述 7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的合计 87,120 股由厦门国贸 回购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厦门国贸提供的文件资料, 由于厦门国贸 2022 年激 励计划中的 2023 年度厦门国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厦门国贸回购注销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 68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1,704,100 股, 回购注销 2022 年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 37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2036016/JW/kw/cm/D10 6 售的限制性股票 6,375,039 股。 综上, 厦门国贸本次合计回购注销 2022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32,202,659 股。 2. 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回购限制性股票的 价格为授予价格, 厦门国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的情况, 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4.50 元/股, 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 为 4.92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中 72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 4.5 元/股, 396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 4.92 元/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厦门国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事项尚须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及履行相 应的法定程序。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厦门国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 次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事项尚须按 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 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及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以下无正文, 为签署页) 2036016/JW/kw/cm/D10 7 (以下无正文, 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翁晓健 律师 孙 文 律师 年 月 日 2036016/JW/kw/cm/D10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