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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浪潮软件:浪潮软件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2024-01-15  

证券代码:600756               证券简称:浪潮软件                公告编号:临 2024-008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浪
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防范资金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
使用风险,提高其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等有关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    规范性文件和《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对公司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等文件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
督导工作。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

                                              1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                                    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
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务顾问;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
知保荐机构;                                  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集资金专户资料;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    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任。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      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
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监管方式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
                                              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      第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
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 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 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面报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划正常进行。

                                              2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
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    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
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变更。                                        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
                                              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
                                              荐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
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    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
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    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以下内容:                              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
提示(如适用);                              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
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说明;                                  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
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      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
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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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   用情况。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
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
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     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
定、修改和解释。本办法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报股东   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
大会批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报股东大会
实施。                                       批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新增一条为第三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次修改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施行,现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6月23日修订)同时废止。详见同日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



    特此公告。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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