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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辽宁能源:辽宁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2-03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 31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
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
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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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审计或财务管理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审计委员会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
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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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
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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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根据需
要召开。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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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
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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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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