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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综艺股份:综艺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20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
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
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
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
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拟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
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
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
容;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财务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要
求拟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财务部门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
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评价要素应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信
息安全管理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
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
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
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
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
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
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
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审计工作质
量,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可以提议续聘其为下一年度审计机
构,可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开展
审计业务不得超过 5 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
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
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
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
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泄漏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行为。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变更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
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当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
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变更理由的充分性做
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
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
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
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
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
密责任。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
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
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
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
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
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