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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综艺股份:综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修订)2024-04-20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
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
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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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
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董
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出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3-
    第十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交所公司
业务管理系统向上交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
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交所的问询,并按
要求及时向上交所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上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
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最迟在公司发
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规范运作》第 2.2.8 条、第 2.2.13 条、第 2.2.14 条、第 3.5.16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
行使《规范运作》第 3.5.17 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
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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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将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
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
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三)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立刻停止履职的情形外,公司独立董事被证券交易场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或存在法律法规、上交所规
定的其他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
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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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过半数同意;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本制度第二十
九条所列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
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
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
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所列
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
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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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法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交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
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交所。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
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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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
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
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
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
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
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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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补充。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
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向独立董
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
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六十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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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
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
得其他利益。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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