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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熊猫:南京熊猫舆情工作管理办法2024-12-31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管理机制,提
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营造良好舆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舆情包括:
   (一)可能或已经对公司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的报道、言论
等。来源包括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媒体、网站、微博、微信、
论坛、博客等;
    (二)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
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工作的总体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舆情监测、预警、研判、报告
处置工作。
                       第二章 舆情分级
   第五条 按传播范围和影响程度进行划分,舆情可分为三
级:一般舆情、较大舆情、重大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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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舆情:地方媒体出现负面报道;全国门户类网站 3、4
级频道,行业和地方重点网站未在首页出现的负面信息;非名
人社交账户文章;关注度低的个人恶意帖。
   较大舆情:中央媒体出现负面报道;全国门户类网站 2 级
频道,行业和地方重点网站首页负面信息(不含置顶和加精);
未被推荐的名人社交账户文章;论坛帖子关注度达到一定程度
等。
   重大舆情:中央媒体集中出现负面报道;国外(境外)媒
体出现影响较大的负面报道;全国门户类网站 1 级频道(首页、
新闻频道)负面信息和专题;行业和地方重点网站首页负面信
息置顶和加精;高人气论坛置顶帖、被推荐的名人社交账户文
章;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件引发的舆情;各类突发事件引发
的舆情;被中办、国办、国资委、工信部等上级部门通报的舆
情等。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舆情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公司总经理任副组
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产业公司
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管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管理工作,就相关工作
做出决策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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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由党群工作部归口管理,职责
包括:
   (一) 制定规章制度和应对处置方案;
   (二) 开展日常监测,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三)组织统筹具体应对工作,包括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
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工作,追踪后续情况,
    (五)发布舆情专报;
    (六)组织工作培训等。
    第九条 舆情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由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负责,职责包括:
    (一)负责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二)收集、研判各类资本市场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信息;
    (三)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舆情涉及的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企业是舆情
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企业,职责包括:
    (一)快速进行舆情真伪的查证核实;
    (二)根据舆情实际情况,准备新闻应答口径;
    (三)对舆情反映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
    (四)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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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企业的新闻宣传部门是本企业舆情
工作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舆情工作规章制度及流程,并牵
头处置。

                 第四章 舆情监测和预警
   第十二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日常舆情监测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企业负责做好本部门、本企业业务范
围内的舆情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舆情监测媒体列表和关键词库,根据舆论
热点、行业动态、业务推进等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加强舆情预警,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早
发现问题,推动舆情管理水平提升。
    (一)各部门、各企业对拟出台的政策、拟公布的信息要
提前进行舆情风险分析。如存在出现舆情的倾向和苗头,需制
定应急预案,提前报送公司党群工作部。
    (二)公司党群工作部应通过日常舆情监测和网络数据分
析等手段,提前发现可能引发舆情的苗头性问题,积极推动整
改,从源头上减少各类舆情。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资本市场舆情的信息和
处理情况汇报舆情领导小组,同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舆情定期通报机制,实行 7*24
小时舆情监控,适时启动舆情零报告制度,在关键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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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一日三报。
   第十五条 遇突发事件及舆情,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
企业第一时间向公司党群工作部报送。党群工作部会同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进一步核实信息后,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如
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外,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
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舆情研判和处置
   第十六条 舆情发生后,应根据舆情话题敏感性、传播范
围等,研判舆情的级别和发展走向,制定应对处置方案。
   (一)追溯舆情源头,包括首发内容、发布渠道、发布范
围、敏感程度等。
   (二)分析舆论态度,包括关注者背景、关注者诉求、民
意关注重点等。
   (三)界定风险类别,包括潜在风险、风险走势、相关政
策背景取向等。
   (四)研判回应方式,包括回应时机、具体方式、潜在反
响等。
   第十七条 根据舆情工作安排,有关舆情工作责任部门、
责任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迅速核实舆情真伪,了解舆情发生背景及原因等,
研究舆情所涉问题的解决办法。
   (二)迅速准备新闻应答口径并报送公司党群工作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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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径内容一般包括事实真相、最新进展、公司态度、解决措施或
其他舆论关注点等。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与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
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
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舆情级别和性质,按照“实事求是、公开
透明,准确及时”原则,通过官方自媒体发声、举办新闻发布
会、发布新闻通稿、指定专人接受媒体采访等适当形式进行回
应。
   (一)对内容属实或有一定根据的批评性舆情,应直面问
题,表明态度,及时纠错,尽力挽回舆论不利影响;
   (二)对内容失实、误导公众的舆情,应及时、客观、准
确地澄清事实,公开辟谣,消除不良影响;
   (三)对于恶意诋毁的舆情,应利用法律手段,发表法律
声明澄清事实,强调追究法律责任,敦促消除不实信息。
   第十九条 新闻应答口径不得越权发布,不能多头发布,
发布内容需统一口径,以免说法不一,造成负面影响。发布者
可根据舆情实际由舆情责任部门、企业相关领导担任。未经授
权,任何部门、企业或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或进行
相关评论。
   第二十条 舆情发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
尽快控制传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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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迅速与刊发的媒体联系,沟通情况;
   (二)与重点门户网站沟通,协调弱化处理,减少关注度;
   (三)与有影响的市场化媒体等沟通,防止舆情被恶意炒作;
   (四)因个人社交帐号发帖引发的重大负面舆论,要尽量
联系发帖人或博主,真诚沟通;
   (五)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监管部门报告情况,争取理
解和支持,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六)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舆情,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引导,
使舆论向利好方向发展。
   (一)邀请专家学者等第三方主动发声;
   (二)协调主流媒体,作出客观公正报道;
   (三)积极客观开展网络评论和跟帖。
   第二十二条 舆情得到控制后,要持续进行跟踪监测,密
切关注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避免舆情出现反复。可加大企业
的正面宣传力度,向投资者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积极引导舆论
关注点,进行企业品牌形象修复。
    第二十三条 舆情处置全程要严格落实保密要求,控制知
悉范围。结束后,对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全过程进行总结
归档。


                   第六章 舆情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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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相关知情人员对
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
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
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舆情领导小组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
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
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
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所属各企业可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实际,
制定本企业舆情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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