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井坊: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水井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8-03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川君律股字[2024]JH39 号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
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的《四
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
2、贵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
的《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2024 年 7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的《四川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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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
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
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主要内容有: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
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
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的投票程
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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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星期五)上午 9: 30 在成都市锦江区水井街
19 号水井坊博物馆多功能厅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
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
时间为:自 2024 年 8 月 2 日至 2024 年 8 月 2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8 月 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8 月 2 日 9:15 至 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范祥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4 年 7 月 29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
行的审慎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6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308,628,32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3.2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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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850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10,961,64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等人员通过
远程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
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案
采取非累计投票制表决产生。具体议案和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庭洲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7,151,55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370%;反对 2,304,0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209%;弃权 13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8,685,337 股赞成,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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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8.0792%;2,304,011 股反对,占
20.7125%;134,400 股弃权,占 1.2083%。)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
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公布了
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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