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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12-05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
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
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各类舆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
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
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
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
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
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
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按照公司要求向相关部门上报舆情信息;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党委宣传部(企业
文化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公司治理部(法务与合规部、董秘
室)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
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当地证监局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
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论坛、股吧、贴吧
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
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职能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
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
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
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
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
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
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
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
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证券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
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
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如
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小组报告,
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职能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
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
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
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
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
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
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必
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
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
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
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
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规则如与国
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