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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钢股份:新钢股份2024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1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62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

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8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480,921,21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7.078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
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建荣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463,107,351 98.7971 17,163,661            1.1589   650,200    0.044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已经获得
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谌文友、简文宸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