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鲁银投资:鲁银投资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04-20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

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制定了《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

-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

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

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

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 2024 年-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形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负责拟定,董事会应充分论证

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

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2.利润分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该年

度或半年度净利润为正值;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

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基础上,在保

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周期和比例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对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有条件时也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

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否则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如当年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

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尤其是现金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需事先征

求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