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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银投资:鲁银投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4-20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鲁银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鲁银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
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为现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表决方式。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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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
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二)代理委托事项;
    (三)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明确指示(赞成、反对或弃
权);
    (四)授权委托的期限及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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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除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
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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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二)独立董事出席情况和会议列席人员;
   (三)会议审议的提案、独立董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五)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材料及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
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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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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