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鲁银投资:鲁银投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4-04-20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2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细则第
九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5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6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
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
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
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
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7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及《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
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
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9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
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
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
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10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
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
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
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
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11
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12
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