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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纺城:轻纺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4-11  

   轻纺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 2024-013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
影响。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
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
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
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
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
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
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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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纺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
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
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
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
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
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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