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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关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6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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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4】第1225号

致: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能置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4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4号楼2单元公

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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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

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

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12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开

日期及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

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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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14时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12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3人,

代表股份207,014,0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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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97人,代表股份3,231,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

    上述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100人,代

表股份210,245,5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2.《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3.《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上述三项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均不属于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的议案,均不属于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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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表决,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

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

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09,969,765    99.8688    237,900       0.1131     37,900     0.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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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2.《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09,906,345    99.8386     289,920          0.1378          49,300         0.0236

     表决结果:通过。

     3.《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3.01          孙宏宇              207,077,352                 98.493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

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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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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