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煤能源: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6-15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书含、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 14:30 在云南省安宁市工业园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15 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
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树雄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749,657,61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7.541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47,980,01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7.390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77,60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0.151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677,70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51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
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
的预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
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共计十项议案,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年度述职报告,关联股
东已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
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书含
李 妍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