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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煤能源: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2024-11-2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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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耿春丽、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 14:00 在云南省安宁产业园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15 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
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李树雄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张
国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0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760,980,4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8.561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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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980,01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7.390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6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000,39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1.171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60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000,49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171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
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财务审计机构和

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

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耿春丽




                                                  承办律师:

                                                                     李   妍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