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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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驰君泰顾 602-202404 号
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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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三十一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等。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
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实质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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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三十一
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本
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24 年 10 月 12 日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会议出席
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2024 年 10 月 29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会议通知所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涉及融
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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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
理 人 ) 共 计 2891 人 , 共 计 持 有 ( 代 表 )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9,784,483,0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59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共计 2 人,共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41,558,35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93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288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42,924,72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54%。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证明文件符合形式要求;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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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就上述决议发布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实际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与《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并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数 9,731,611,58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4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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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得票数 692,902,01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的 92.9105%。
表决结果:【当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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