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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生化: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19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2024年4月17日经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
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
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第三条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发放贷款和垫款、长期应收款等。合同资产也按照本部分所述会计政策计提减值
准备和确认减值损失。
    第四条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
程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划分为
原材料、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 委托加工
物资、发出商品等。
    第五条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商誉。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期末是指季度末。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及核
销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第一节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九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坏账准备的计

                                    1
提、损失认定。
    (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经单独测试,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
坏账准备。
    (二)应收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三)除以上应收款项之外的其他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           应 收 账 款 - 生 应 收 账 款 - 供 应 收 账 款 - 工 其他应收款
               物制品及热电 水及环境治理 程施工类业务
1 年以内(含,        6%               5%               5%              5%
下同)
1-2 年               15%              10%              10%             10%
2-3 年               30%              50%              20%             20%
3-4 年              100%             100%              50%             50%
4-5 年              100%             100%              80%             80%
5 年以上            100%             100%             100%            100%


    (四)坏账损失的确认:当应收款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为坏账损
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
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条 除应收款项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
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
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
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
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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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
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
    事实;
    (七)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二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 期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遭受损失,全部或部分陈旧
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存货,根据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二) 库存商品及大宗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
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其他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原辅材料按类别提取存货跌
价准备;
    (三)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估
计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四) 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
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五)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
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六)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
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
现净值以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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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期末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
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
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本
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
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占
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七条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公司应当加强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
仓储管理,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健全仓库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
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期末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
    第十九条 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
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二十条 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
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
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

                                   4
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


                         第四节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
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
至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四条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
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五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

                          第五节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二十七条 如果存在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
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八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九条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
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六节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三十一条 期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
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或所
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
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第三十三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第三十四条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
                                    5
应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七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六条 期末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本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一) 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
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 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
复;
    (三) 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等减值
迹象的;
    (四)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情形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
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八节 商誉减值准备

    第四十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末结合与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
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 年度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帐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二条 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
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
与其可收回金额, 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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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商誉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九节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权限
    第四十四条 对于预期信用损失未显著增加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等确认的
减值准备不需额外审批,财务部按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影响当期损益的,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下(含)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二)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含)的,应当及时向
股东大会提交审议。
    第四十五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


    第四十六条   核销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
值的比例在 10%以下(含)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议审议,并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四十七条   核销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
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核销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
值的比例在 5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含)的,应当及时向股东
大会提交审议。
    第四十九条   涉及下属企业核销资产的金额 50 万元(含)以上需提交股份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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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责任部门及时
写出核销的书面申请报告。
    第五十一条 申请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   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   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   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   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五十二条 拟定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由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核销资产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和会计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资产减值准备金计提、核销和审批

权限管理制度》(经 200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废止。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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