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 召开第十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钱江生物化学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 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洲 街道钱江西路 178 号钱江大厦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6,266,94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88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名,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65,969,48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6.849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7,4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4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97,5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4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66,266,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2、审议《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66,266,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3、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65,969,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3%;反对 297,4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5,969,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3%;反对 297,4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反对 297,4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65,969,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3%;反对 297,4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66,266,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7、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5,969,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3%;反对 297,4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5,962,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3%;反对 297,4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余强、朱炳其已回避表决。 9、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6,266,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审议《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6,13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7,4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海宁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11、审议《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5,969,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3%;反对 297,4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审议通过。 12、审议《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6,266,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1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6,266,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6,266,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15、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6,266,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16、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5,969,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3%;反对 297,4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审议通过。 17、审议《关于修订<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5,969,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3%;反对 297,4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