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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信托: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19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4002-4003 室
                                   邮编:200127 电话:(86 21) 61060889 传真(Fax):(86 21) 61600890
                                   Suite 4002-4003, Tower 1, Lujiazui Century Financial Plaza, No.729
                                   South Yanggao Road,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200127, P.R.C.
                                   Tel;(86 21) 61060889/ Fax;(86 21) 61600890


致: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市南京东路 505 号上海丽笙精选海仑宾馆四楼海潮
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8 日 9:15-15:00。北京市
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靖律师、申芳芳
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
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
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
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
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公告,会议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投票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 14:30 在上海市南京东路 505 号
           上海丽笙精选海仑宾馆四楼海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秦
           怿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
           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证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以下统称“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 6,684,473,525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67.9009%。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
      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鉴于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验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查验,仅依赖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的验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
      会议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根据
      本所律师见证的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统计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6,447,591,13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28 %;13,180,577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7%;273,511,186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15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   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6,444,198,73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24 %;16,572,977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1%;273,511,186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15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3.   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4,987,931,73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812 %;17,844,267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0 %;273,506,896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08 %。关联股东中国信托业保障基
     金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36,078,293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186 %;
     17,844,26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98 %;273,506,896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5316 %。


4.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6,444,198,73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24 %;16,572,977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1 %;273,511,186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15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5.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6,444,052,13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02 %;16,719,577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3 %;273,511,186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15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6.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6,442,672,63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98 %;18,103,367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8 %;273,506,896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14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35,819,193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395 %;
     18,103,36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89 %;273,506,896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5316 %。


7.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6,444,250,87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32 %;16,520,837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3 %;273,511,186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15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37,397,433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15 %;
     16,520,83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56 %;273,511,186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5329 %。


8.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6,444,250,87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32 %;16,520,837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3%;273,511,186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15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37,397,433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15 %;
           16,520,83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56 %;273,511,186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5329 %。


      9.   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6,442,290,296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41 %;18,509,213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273,483,386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1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35,436,857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227 %;
           18,509,213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29 %;273,483,386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5244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