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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信托: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12-27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本 制 度 已 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经 公 司 第 九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建元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
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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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负责
具体办理前述信息的网上申报和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数据的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
主要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得减持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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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
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
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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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所持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
新增的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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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第(一)项转让比例的限
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
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
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
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
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增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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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票,须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将其增持计划通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须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
日以书面形式将其减持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需以协
议转让或其他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的,须至少提前 2 个交易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
应当于知悉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
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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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因履行前述申报义务接触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个人信息的,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密,
按照最小化知情原则严格控制知情人员范围。如因不当使用
导致前述个人信息泄露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
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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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在减持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
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
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
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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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
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
自动废除;并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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