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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民集团:益民集团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8-09  

证券代码:600824        证券简称:益民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17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15           -              2024/8/16          2024/8/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54,027,07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918,460.2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15         -              2024/8/16          2024/8/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淮海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

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7 元,待其转让

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实际税负为: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

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

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其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

民币 0.01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税后实际每股人民币 0.0153 元派发现

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便利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 QFII、

RQFII(已申报并生效)的股东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根据税务总局来

函维护境外机构协定税率信息后,将直接按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企业所得税

后,按税后发放,后续由上市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完成相应税款缴纳。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53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自行办理。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络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339888 转 6112


特此公告。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