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制定)2024-03-28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哈药集团
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
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
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
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指定公司审计部配合完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工作,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可以
邀请审计部协助确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审议选聘文件,
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指示、指导并监督公司审计部开展
前期调查、资料整理、选聘文件发布、接收应聘文件等相关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或者对评
价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决议,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
的建议;
(三)董事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务约定书》。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
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
录并保存。评价要素应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
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置、信息安全管理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他能够评价会计师
事务所胜任能力的要素。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
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
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
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
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
与程序。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
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
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
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
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审计部代表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
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
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
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
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
担负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
范信息泄露风险。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
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
构。
第十九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
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约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
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同时书
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自行或委派相关部门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
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
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
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
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
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
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
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报表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
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