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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28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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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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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

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内部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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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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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

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

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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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

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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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指定公司审计部配合完成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制定;

    (二) 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相关材料的起草、会议记录及

日常工作的协调;

    (三) 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 委员会其他日常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所涉公司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具

体材料如下: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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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

议案。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的,可委托其他 1 名担任独立董事

的委员召集或主持。会议召开前 5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因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并在会议上说明,可豁免本条款的提前通知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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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

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各委员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会议记录由工作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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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决议由公司管理层执行,并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督办。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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