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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6-07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6层,邮编:150000
      16/F,Chang Jiang International Building,28 Chang Jiang Avenue,Nangang District,Harbin,P.R.China
                                    电话/Tel:0451—87818888 传真/Fax:0451—82346298
                                                网址:www.qifa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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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寅鹏律师、石双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

泰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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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人民同泰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年5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6月6日14点00分,召开地

点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418号公司七楼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

朱卫东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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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

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5名,所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5,427,95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5.0882%。本

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

验证。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

认,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

份742,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81%。以上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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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行使

表决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做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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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银行贷款的议案

9.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1.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武滨、韩东平、郭丹、哈书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载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

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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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议案中的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中的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

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以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

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

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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