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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长虹:四川长虹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1-26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4-007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下属控股子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案件的涉案金额:判决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属控股子公司长虹顺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通”)等上诉人

支付被上诉人泉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物资”)货款、律师代理

费、一审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 16,795,856.62 元及违约金。二审案件受理费

121,844.00 元由上诉人顺达通等公司负担。

    以上诉讼案件系顺达通与泉州物资于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间因化

工材料购销引发的纠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上述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预计负债的判断条件,初步测算 2023 年将增加

预计负债金额约 12.08 万元,将减少 2023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约 12.05 万

元(最终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基本情况

    顺达通于 2021 年 10 月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

书》及相关法律文件。原一审原告泉州物资诉请判决顺达通等被告支付货款本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2023 年 5 月 8 日,顺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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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原一审判决书,判决顺

达通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顺达通收

到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 年 7 月 10 日,顺达通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

的二审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以上诉讼案件系顺达通与泉州物资于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间因化

工材料购销引发的纠纷。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2023 年 5 月 10 日、2023

年 7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

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48

号)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临 2023-028 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

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23-043 号)。

    2024 年 1 月 24 日,顺达通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

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二、诉讼判决结果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长虹顺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

    被上诉人:泉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二)二审判决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一审判决:(1)顺达通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泉州物资货款 16,474,012.62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

货款 4,118,503.1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16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8%的

标准计算违约金;以货款 4,118,503.1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至还清之

日止按年利率 8%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货款 4,118,503.1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16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8%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货款 4,118,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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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8%的标准计算违约金。2)

判决顺达通等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 200,000.00 元;(3)

驳回泉州物资的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部分受理费 121,844.00 元由顺达通等

被告承担】。

    2、二审案件受理费 191,597.00 元,由泉州物资负担 69,753.00 元,由顺达

通等公司负担 121,844.00 元。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案件本次判决后,顺达通保留进一步依法维权的权利。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上述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预计负债

的判断条件,初步测算 2023 年将增加预计负债金额约 12.08 万元,将减少 2023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约 12.05 万元(最终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

准)。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未

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56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4,511.28 万元。

    2、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案件合计 14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27,603.18 万

元。

    3、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5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5,477.26 万元。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

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合计 37,591.72 万元。公司不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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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

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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