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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长虹: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02-27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4-010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阶段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件的涉案金额:三个案件的涉案金额为本金合计 5,329,165.80 元及以

5,329,165.8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62,758.00 元,财产保全费合计 15,000.00 元,公告费合计 300.00 元,二审案

件受理费合计 62,096.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诉的三个案件尚处于再审审

查阶段,最终的再审审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前述案件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四川长虹”)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共 9 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


                                      1
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16,058,000

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鞍钢

公司就上述 9 个案件向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并由公司实际清偿了全部债务。公

司对上述 9 个案件所涉及的票据前手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再追索立案申请。2023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其中 8 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

院送达的其中 1 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陆续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送达的

其中 1 个案件的受理通知及《再审申请书》【案号:(2023)沪民申 4850 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送达的其中 5 个案件的《再审申

请书》及《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材料【案号:(2024)浙民申 943

号、(2024)浙民申 946 号、(2024)浙民申 947 号、(2024)浙民申 948 号、

(2024)浙民申 951 号】。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上海高院送达的其中 1

个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沪民申 4850 号】。

    2024 年 2 月 23 日至 26 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本公司与中商联

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合”)、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宁波昊熙源”)的 3 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再审申请书》及《应

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材料,案号分别为(2024)浙民申 949 号、(2024)

浙民申 950 号、(2024)浙民申 952 号。

    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一: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宁波高新法院”)送达的(2022)浙 0291 民初 1331 号案件的一审《民

事判决书》。2023 年 7 月 11 日至 12 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

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了上诉。2023 年 7 月 27 日,



                                     2
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 02 民终 3498

号】。中商联合因不服宁波中院作出的前述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案

号为(2024)浙民申 949 号。

    案件二: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法院送达的(2022)浙 0291

民初 1335 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 年 7 月 11 日至 12 日,公司收到

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

了上诉。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3)浙 02 民终 3499 号】。中商联合因不服宁波中院作出的前述判决,

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为(2024)浙民申 950 号。

    案件三: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法院送达的(2022)浙 0291

民初 1306 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 年 7 月 11 日至 12 日,公司收到

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

了上诉。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3)浙 02 民终 3537 号】。中商联合因不服宁波中院作出的前述判决,

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为(2024)浙民申 952 号。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2023 年 4 月 22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2023 年 6 月 21 日、2023 年 6 月 27 日、2023 年 7 月 13 日、2023

年 7 月 18 日、2023 年 7 月 29 日、2023 年 8 月 11 日、2023 年 9 月 16 日、2023

年 10 月 10 日、2023 年 11 月 29 日及 2024 年 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临

2022-079 号、临 2023-018 号、临 2023-029 号、临 2023-037 号、临 2023-038

号、临 2023-044 号、临 2023-045 号、临 2023-049 号、临 2023-051 号、临 2023-061

号、临 2023-066 号、临 2023-083 号、临 2024-009 号)。


    二、执行情况


                                       3
         本公司收到宁波中院对本次三个案件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后,中商联合、宁

 波昊熙源未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公司已就前述三个案件向

 宁波高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再审情况


 案件             再审案号                   案件当事人                 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
案件一      (2024)浙民申 949 号                              1.撤销生效判决,并依法改裁
                                    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
                                                               驳回四川长虹起诉或改判驳回
                                    公司。
                                                               四川长虹对中商联合全部诉
案件二      (2024)浙民申 950 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
                                                               请;
                                    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四川长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波
案件三      (2024)浙民申 952 号
                                                               承担。
                                    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



         四、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涉诉的三个案件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最终的再审审判结果尚存在不确

 定性。前述案件本公司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

 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未

 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57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4,487.94 万元。

         2、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案件合计 14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27,603.18 万

 元。

                                             4
    3、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5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5,477.26 万元。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

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合计 37,568.38 万元。公司不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

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

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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